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庄中梅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庄中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