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48号原告许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负责人吴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河北爱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5元,减半收取9007.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从
代理
审判员 高红梅
人民陪审员 仇 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