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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1号

杨凤路与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凤路,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1号

原告:杨凤路,农民。

被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施家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薛秋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路与被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路于2016年1月28日次昂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路撤诉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