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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705号

傅爱莲与杭州瑞合酒业有限公司、徐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爱莲,杭州瑞合酒业有限公司,徐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705号

原告:傅爱莲,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

委托代理人:胡卫平、张耀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瑞合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06000237301),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3107、3108、3109室。

法定代表人:金雄波。

被告:徐海军,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傅爱莲与被告杭州瑞合酒业有限公司、徐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爱莲起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静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于2013年11月29日结算,确认王静尚欠原告借款2200万元,王静出具借条一份,并由二被告担保。借条出具后至今,王静及二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立即归还借款2200万元及利息9034666.67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29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4日止,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计310346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人王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爱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泽静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孙松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