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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35号

李勇权与渝都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权,贵州渝都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权,男。被执行人贵州渝都商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公园南路。法定代表人谭夕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勇权根椐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即被执行人贵州渝都商贸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权违约金人民币80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渝都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履行案件标的款809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胜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