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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552号

吴春兰、吕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兰,吕哲,来宾市双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兰,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吕哲,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来宾市双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河西(国仁驾校旁)。法定代表人吕哲,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1632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芬,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春兰依据生效的(2014)江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8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856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哲因他案在外地被公安机关处理,其房产已抵押贷款。被执行人来宾市双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汇邦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均无房产、无车辆,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据此,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献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