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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21号

蔡益文与蔡益武与苏令霞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令霞,蔡益文,蔡益武,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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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苏令霞。申请执行人蔡益文。申请执行人蔡益武。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传,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传,��任。申请执行人苏令霞、蔡益文、蔡益武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的存款9242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道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