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苏令霞。申请执行人蔡益文。申请执行人蔡益武。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传,主任。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传,��任。申请执行人苏令霞、蔡益文、蔡益武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的存款9242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道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