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6执118号

丁剑华与长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剑华,长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丁剑华,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申请执行人丁剑华与被执行人长春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1)绿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1)绿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