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字第00896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北路。法人代表蔡立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宴朋,男,该局法制与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聂新华,男,该局法制与监察科监察员。被执行人湖南佳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敏,女,1980年12月12日,汉族,系该公司公司员工。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人社监理字(2015)第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宁人社监罚字(2015)第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作出了(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57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93188.76元和罚款30000元,合计为323188.76元送交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非诉审字第0085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佑成
审判员 廖洞波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