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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94号

符少玲与陈少聪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符少玲,陈少聪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琼96民终1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符少玲,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海南省文昌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7)。

委托代理人:伍世炳,文昌市鸿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少聪,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3)。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符少玲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准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一审查明:符少玲与陈少聪于2007年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2008年2月29日双方自愿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琼结字0800168)。婚后符少玲每年都到香港探亲,2012年7月9日符少玲赴香港定居,现居住香港生活。符少玲主张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中,符少玲和陈少聪均认可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符少玲和被上诉人陈少聪自愿离婚;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上诉人符少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符少玲已预缴300元,多出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芝静

审 判 员 陈秀儒

审 判 员 李凌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大武

书 记 员 陈超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