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光明支行,营业场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负责人潘虹鹰。被执行人巴特尔,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路。被执行人苏乐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杨晓花,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巴图涛立,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光明支行与巴特尔、苏乐德、杨晓花、巴图涛立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该案(2015)呼蒙正执字第3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已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呼蒙正执字第304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