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35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兴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思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耀华,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建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华众时代电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思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邹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19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