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94号

王某某与贝某某张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贝某某,张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94号原告王某某,户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贝某某、张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6年1月28日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贝某某、张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6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