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武义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益生。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破坏耕地,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9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91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5)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旭弘
审 判 员 章春华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