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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1刑初8号

张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1刑初8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玉来、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XX到萝北县凤翔镇友谊商厦小区三单元一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刘XX的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0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XX于2015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物证赃物照片;被害人刘XX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萝北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