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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催字第37号

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民催字第37号

申请人: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交峰路。

法定代表人:陈功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持票人)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10400052/27580801、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银行中国银行湖州市分行、出票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金三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江西金洋压铸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美华

代理

审判员  蔡 蓉

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燕?PAGE??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