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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176号

吴某与黄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吴某,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毛南族,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红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