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633-4号

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633-4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4879—7。法定代表人陈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581416—5。法定代表人蹇毅,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泸泸执字第63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位于泸县工业园区A区的十一套厂房(产权证号:041591、041592、200701599、200701615、200703009、200703012、200703013、200703014、200703015、200803129、200803130)。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位于泸县工业园区A区十一套厂房(产权证号:041591、041592、200701599、200701615、200703009、200703012、200703013、200703014、200703015、200803129、20080313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启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