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彭京堂,男,农民。
被告:王立恒,男,农民。
原告彭京堂与被告王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立恒一直下落不明。2016年1月19日,法庭限彭京堂七日之内交纳公告送达费,否则按撤诉处理。2016年1月27日,原告彭京堂未交纳公告送达费。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之后,被告王立恒一直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彭京堂始终不交纳公告送达费,致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
裁定如下:对原告彭京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彭京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培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