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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王xxx与被执行人沈xxx、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xxx,沈xxx,刘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xxx。被执行人沈xxx。被执行人刘xxx。申请执行人王xxx与被执行人沈xxx、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刘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大桥路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10万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