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xxx。被执行人沈xxx。被执行人刘xxx。申请执行人王xxx与被执行人沈xxx、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刘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大桥路支行账号xxx内的存款10万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