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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刑初71号

周一×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周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小蝌蚪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周一×因琐事与被害人周二×发生争执,后周一×将周二×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出对被告人周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周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小蝌蚪幼儿园附近,被告人周一×的父亲周三×因琐事与被害人周二×发生争执,后周一×到达现场并将周二×面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周二×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眉弓处瘢痕、右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一×与被害人周二×达成了调解协议,周一×赔偿了周二×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照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将他人打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一×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伟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