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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654号

贾庆光、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庆光,刘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654号申请执行人贾庆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刘立新,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申请人贾庆光与被执行人刘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1月24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情况,经瓯海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瓯海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情况;于2015年11月2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