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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2285号

朱根华、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285-1号申请执行人朱根华,女,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潘雪珍,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根华与被执行人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雪珍履行了付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潘雪珍无从查找,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