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27号罪犯朱燕娟,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盐县人,住浙江省海盐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嘉盐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燕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燕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燕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燕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朱燕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燕娟准予减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