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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44号

张文欢与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文欢,李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44号原告张文欢。委托代理人张秀萍,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军,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张文欢与被告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许继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萍、被告李广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李广军因资金紧张,联系原告要求借用我人民币200000元,承诺每年还款50000元,4年还清。原告同意并借给被告20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借条为证。后原告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归还到期的100000元,被告推脱,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只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欢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李广军因资金紧张,联系原告张文欢要求借用人民币200000元,承诺每年还款50000元,4年还清。原告张文欢同意并借给被告李广军200000元,有被告李广军给原告张文欢借条为证。后原告张文欢资金紧张,要求被告李广军归还到期的100000元,被告李广军推脱,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广军偿还借款100000元。原告张文欢提供证据为:2013年3月8日李广军借条一张,今借张文欢二十万元李广军2013年3月8日每年5万4年还清对此被告李广军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李广军于2013年3月8日借原告张文欢款200000元,约定每年5万,4年还清。有被告李广军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文欢要求被告李广军按约定归还到期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应由被告李广军清偿原告张文欢到期借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文欢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被告李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继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