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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44-1号

周志忠与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志忠;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44-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忠,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173197-1。法定代表人黄亚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与被执行人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志忠工资人民币35000,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联统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张贴了失信决定书。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均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20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于2015年10月14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其厂房进行实地查封。本院还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黄亚五,但均寻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查,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大部分机械设备系向他人租赁,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厂房长期处于关闭状态,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