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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53号

张朋良、张二×等与张一×、张四×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一×,张朋良,张二×,张三×,张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一×。委托代理人刘立,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朋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委托代理人张朋良(姐弟关系),男,天津南开大学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北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无职业。法定代理人张五×(母子关系),北京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朋良(张三×之兄长、张五×之舅),天津南开大学退休工人。原审被告张四×。

上诉人张一×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一×、被上诉人张朋良、被上诉人张二×及被上诉人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张五×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朋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31元,退还上诉人张一×。

审 判 长  高良栋

审 判 员  张秀云

代理

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