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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76-3号

陈胜钜、赖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胜钜,赖珊,吴国华,覃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476-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钜,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赖珊,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国华,汉族,住南海区。被执行人覃少锋,汉族,住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珊、吴国华、覃少锋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等一切经济收入合共11264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