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79-2号
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正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刘贵仁。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3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4420元,均由马鞍山市正楷水稳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