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负责人陈九元。委托代理人姜鹏、李前锋,该公司职工。被告拓建中,男,汉族,现年60岁,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与被告拓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行负担。
审判员 唐永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小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