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济东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新,总经理。被告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中响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文豪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蓝菱华远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代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