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31号罪犯黄慧,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1日作出(1998)钦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慧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作出(1998)桂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7年9月2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6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8日作出(2002)桂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慧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80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65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7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9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33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慧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慧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93.90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慧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天(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海用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