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863号
原告:钱家良。
委托代理人:芦海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晓玫。
委托代理人:芦海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治也。
委托代理人:芦海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剑。
被告:曲丹。
被告:辽宁雅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16室)
法定代表人:曲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家良、岳晓玫、王治也诉被告王剑、曲丹、辽宁雅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家良、岳晓玫、王治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2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用钱家良、岳晓玫、王治也共同所有的位于和平区文体西路29号(2-1-2),建筑面积148平方米的房产,新档案号:(1-2-0008472),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钱家良、岳晓玫、王治也共同所有的位于和平区文体西路29号(2-1-2),建筑面积148平方米的房产的产籍,新档案号(1-2-0008472);
二、冻结被告王剑、曲丹、辽宁雅信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8,2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田 璐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蕴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