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86-1号
原告:高玮。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巧,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幢10层3号。
负责人:李浩。
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院2号楼12层101内1235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玮与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玮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高玮与案外人朱甲某(双方系夫妻关系)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XX区XX街XX路XXXXXXXXX栋X单元X层X号房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玮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高玮与案外人朱甲某所有的坐落于XX区XX街XX路XXXXXXXXX栋X单元X层X号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一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