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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386-1号

高玮与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玮,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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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386-1号

原告:高玮。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巧,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2幢10层3号。

负责人:李浩。

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院2号楼12层101内1235室。

法定代表人:王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玮与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玮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高玮与案外人朱甲某(双方系夫妻关系)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XX区XX街XX路XXXXXXXXX栋X单元X层X号房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玮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高玮与案外人朱甲某所有的坐落于XX区XX街XX路XXXXXXXXX栋X单元X层X号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一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