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八道(高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八景镇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许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七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熊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
第三人:江西瑞景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163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有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八道(高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八道公司)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北八道公司与江西瑞景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协商或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提请仲裁。因此,本案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而非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查明:2009年,江西赣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铁公司)与高安市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瑞景公司。2013年,高安市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瑞景公司的45.5%股份转让给北八道公司。2014年,瑞景公司与北八道公司签订《委托营运管理协议》,将陶瓷专用线委托给北八道公司营运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约在2014年9月1日,瑞景公司与北八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委托营运管理期限定为自2014年9月1日起至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新的经营方式等为止;第八条约定:本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协商或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提请仲裁。2015年9月1日,赣铁公司以其是瑞景公司股东,瑞景公司与北八道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委托营运管理协议》的经营期限,侵害了赣铁公司利益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补充协议》系瑞景公司与北八道公司签订,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赣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北八道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高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原审法院作为北八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北八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忠阳
审判员 杨玉海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