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16号原告吴光环。被告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连添原告吴光环诉被告柳州市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光环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告吴光环负担。
审判员 赖民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