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14号原告缪云,女,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茜、吴秀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国,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连炎英,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云与被告杨文国、连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文国名下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双溪路6号东山新苑二期二区12#楼*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并提供本人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南园路18号苍霞新城嘉惠园4座*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对被告杨文国名下的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双溪路6号东山新苑二期二区12#楼*单元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
二、立即对原告缪云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南园路18号苍霞新城嘉惠园4座*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利敏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