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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89号

伊犁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犁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德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钱军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晓丽,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德刚,住察布查尔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伊犁量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德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243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马  云  疆

审 判 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  宏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