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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214号

内蒙古金岗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指定管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金岗重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岗重工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96号。法定代表人卞晓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稀土应用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国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岗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管辖区内,其财产亦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案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包执字214号案件由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平

审判员  云 波

审判员  张敬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