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天宁区雕庄臻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东南装饰地块D8153号。经营者朱建峰。被告王小龙。委托代理人万元芳。
原告天宁区雕庄臻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小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宁区雕庄臻美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朱建峰,被告王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元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宁区雕庄臻美建材经营部诉称,2013年10月,被告向原告订购一批装修建材,并支付定金200元。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该装修建材,但被告称暂时无法支付余款。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4年6月前付清余款10713元,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并未依约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支付任何余款。根据规定,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元。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建筑材料余款10713元,逾期付款损失600元,共计11313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小龙辩称,原告安装的门不是被告预订的款式,被告预订的是“小线条”,不是豪华门;被告未购买备用的门套,门套线由6cm改成8cm是原告的过错导致的,送货单上金额为1850元的“另加8cm线条”不是被告预订的;购买门的价格应该包括门和门套的价格,不应该另算门套的价格;原告安装的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那么因为原告过错导致门的安装迟延,也应当赔偿被告的损失;要求原告将门改成被告预订的小线条的门,可以立即付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原告开具订货单一份,载明:品牌、品种QW-919,单价1200元,数量3套,金额3600元;品牌、品种QW-919,单价1300元,数量2套,金额2600元(备注:上半部钻玻);(两行合并备注:小线条)品牌、品种双套,单价120元,数量13.11m,金额1573元;品牌、品种五金688-77,单价150元,数量5付;同样册色;金额总计8523元;预付定金200元。订货单备注:1、由于地板源自自然生长的树木、竹木,纹理性较强,所以色差不属于质量问题,请自行调理,恕不退换。2、为了保证安装,客户应在实际面积基础上多加5%余量(房型不同,耗损不同),如剩余(未磨损)按原价退款,多退少补。3、交定金安装的客户,货到须验货清点后将全部货款付清。4、搬楼客户自理。5、本产品在正常使用下,因地板本身引起地板脱漆、开裂、生虫、发霉等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因用户使用不当(暖气漏水、地面受潮、人为损坏等)造成的损害,甲方负责维修,但适当收取工料费。6、请客户签单前仔细阅读,谢谢合作。被告签字确认。同年12月2日,原告开具送货单一份,第二联客户联载明:名称及规格QW-919,单价1200元,数量3套,金额3600元;名称及规格QW-919(玻),单价1300元,数量2套,金额2600元;名称及规格改用豪华大扣线,单价100元,数量5套,金额500元:名称及规格双套,单价120元,数量13.11m,金额1573元;名称及规格五金688-77,单价150元,数量5付;大写金额9023元;备注:已付定金200元。后原告在该联补充注明:另加8cm线条,单价50元,数量37支,金额1850元;共计9023+1850+40(压条2支)=10913元。余款10713元于2014年6月前结清。原告加盖印章,被告在该联右下角签名。因催要余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陈述,2013年10月4日,被告到原告处下订单,订单约定的总金额是8523元,预付定金200元;正常情况下原告处开具送货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客户联随货一起送到客户家中,安装完毕后,客户付钱,客户联交给客户;送货前10天左右,厂家发现将订做的“小线条”做成了“豪华大扣线”,经过原、被告协商,同意以每扇门加100元的价格改做豪华门,因此形成了送货单上的9023元,并在最初订货单上添加了500元;测量时,被告家中部分房间墙砖没有贴好,测量后确定使用6cm门套线条宽度,2013年12月2日,原告开具送货单随货去被告家中安装时发现,原先没有贴的墙砖已贴好,而新贴的墙砖与墙壁边缘距离大于6cm,导致原订的6cm门套线条不能完全遮盖墙砖边缘,只能协商更换8cm线条,同时为了整体房间协调,所有房间均需更换,所以产生了8cm线条的钱1850元,在手写测量单上也有被告签字确认;最终安装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原告在送货单客户联上添加了1850元的项目,以及根据被告要求增加的2根压条,总金额10913元;因被告称暂时无钱支付,故双方协商后同意在2014年6月前结清,原告在送货单上进行了备注,被告签名确认;关于被告所称质量问题,原告多次上门向被告催要付款,被告均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且由于被告家中卫生间潮湿,可能会有一些起皮现象,但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一年质保期。针对原告的上述陈述,被告称,对订货单没有异议,被告预订的就是“小线条”;手写测量单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但被告不认可增加8cm线条,原告到被告家中测量时,被告家中的墙砖已贴好,原告应当根据被告家中的尺寸测量,而不是安装后发现问题才修改;对于送货单上被告的签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签名时只有复写的5行内容、总额9023元及已付定金200元,对总额9023元认可,对于中间添加的1850元以及“余款10713元于2014年6月前结清”均不认可,被告也未使用原告所说的压条。被告并陈述,家中的门已安装好。审理中,被告就送货单上的部分内容与其签名的形成时间先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鉴定费。因被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本院按撤回鉴定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订货单、手写测量单、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为定作合同。本案中,被告至原告处订制木门,双方协商后,原告开具订货单,对木门的型号、数量、价格等进行了约定,被告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6cm门套线条更换为8cm门套线条的问题,原告称系因被告家中墙砖未一次性贴完,且在测量后所贴墙砖与墙壁边缘距离过大,导致原订的6cm线条无法使用,才与被告协商确认后改为8cm线条;被告称系因原告测量有误,导致6cm线条不能使用,才不得以改为8cm线条;双方对更换原因陈述不一致。被告对送货单上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部分内容系在其签名后添加,故对相应的内容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相关内容与签名的形成时间先后进行鉴定。因被告逾期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本案按撤回鉴定处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送货单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送货单显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部分内容,如“小线条”改为“豪华大扣线”增加500元、增加8cm线条共计1850元、增加压条2根共计40元以及付款方式、时间等进行了变更,该送货单由原告开具并盖章,被告签名确认,相关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定作成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定作款1071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王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宁区雕庄臻美建材经营部支付定作款10713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00元,共计113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王小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储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婧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