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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359号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59号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法定代表人邱国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杨定远,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