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59号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法定代表人邱国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杨定远,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 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