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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民初12号

原告高虎子与被告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虎子,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泉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2号原告高虎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西台区,住该地,公民身份号码612627196607190054。被告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泉项目部,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负责人雷兆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虎子与被告陕西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泉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虎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虎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虎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虎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买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