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余莫、被执行人任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余莫申请执行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于2016年1月28日交彩礼50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一)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