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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财保3号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朝晖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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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49471-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院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

委托代理人:罗杰,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周朝晖,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朝晖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朝晖与郑艳萍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居食品街39弄3幢2单元602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书号:1200201602017)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朝晖与郑艳萍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社居食品街39弄3幢2单元602室房屋(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号:1200201602017)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 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