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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611号

谷立霞与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立霞,张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611号

原告:谷立霞。

被告:张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霞与被告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谷立霞承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