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611号
原告:谷立霞。
被告:张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霞与被告张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谷立霞承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