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颜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颜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武
审 判 员 朱焕华
代理
审判员 刘艳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