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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终字第00271号

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与勉县人民政府宣告林权证无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勉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义平,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平,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平,男,汉族。。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薛永兴,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勉县勉阳街道办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清春,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席新文,该县林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因诉勉县人民政府宣告林权证无效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徐 炯

代理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