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义平,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青平,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平,男,汉族。。三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薛永兴,勉县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勉县勉阳街道办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清春,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席新文,该县林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才,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因诉勉县人民政府宣告林权证无效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义平、郭青平、郭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徐 炯
代理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