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85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8418987-5。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连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平,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康淑花,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祥龙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A58。法定代表人王健平。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王健平、康淑花、厦门祥龙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吕逗秋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
审判员 吕逗秋
人民陪审员 蔡丽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