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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56号

关智峰与罗木生、罗演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智峰,罗木生,罗演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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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56号

原告:关智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木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罗演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素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梁丽红、陈植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权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父子关系,因做生意周转困难。被告罗木生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写下收据。被告罗演辉在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期间被告只归还了一万元,借款日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木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6万元及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罗演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临时周转金借用合同、借款收据、房地产权证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1至2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证据1至2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作为出款人、被告罗木生作为借款人、被告罗演辉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临时周转金借用合同》,约定被告罗木生向原告借款27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13日至9月27日;借款不计利息,但被告愿意补偿原告的一些社会活动业务费用,结算一次,付款方式另行商定;被告罗演辉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等作连带抵押担保;被告在约定时间内必须归还借款,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每天2000元。原告及被告罗木生、罗演辉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罗演辉将其上述房产的房产证交原告持有,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罗木生��原告出具借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本金27万元。原告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罗木生向原告借款2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1万元本金,因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予以反驳,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罗木生尚应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予原告。被告罗木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未违反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演辉虽然在借款合同“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但在借款合同第二条关于抵押担保的条款中“连带抵押担保”均指被告罗木生、罗演辉提供的抵押物。因此,被告罗演辉在签章处“连带担保人”一栏签名应认定为作为抵押担保人签名。且合同条款中未有任何要求被告罗演辉承担保证担保的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演辉对罗木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木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关智峰。

二、驳回原告关智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诉讼费用合计7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木生负担,被告罗木生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尹 素

人民陪审员  梁丽红

人民陪审员  陈植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钟敏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