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郁宝忠,男,193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沈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贾祖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宝忠与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远征、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宗章、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佳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宝忠诉称,根据规定,上届业委会的离任审计工作应该由换届改选小组委托审计,但2014年7月,新的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向审计单位送审了上界业委会离任的财务审计。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审计后,业委会不按规定公布审计报告,侵害了业主知情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长风二村高层业主位会员向原告公布本届业委会2014年7月向审计单位送审的上届业委会离任的财务资料项目表和审计单位的原始审计报告;2、被告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对应账目;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公布的内容被告愿意公布。审计报告的附件就有关于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可供原告查阅。审计报告确实存在,但原告要求查阅全部内容没有依据。关于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账目,原告要求查阅没有依据。相关维修项目的凭证在物业公司处保管,业委会处没有凭证。
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次诉讼与物业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小区业主。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7月17日成立。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
本院认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被告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公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上述内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若相关资料存放于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处,其应当予以配合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宝忠公布上届业委会离任的财务资料项目表和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2014年7月送审);
二、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宝忠公布上届业委会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小区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对应账目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明细、适用的原始凭证;
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郁宝忠公布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对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原告如需查阅原件并复印,被告应予以协助,复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高层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 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文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百度搜索“”